最高检明确:法院直接改变量刑建议的,程序违法抗!被告人仅因量刑过重上诉的,抗!|刑法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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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 | 最高人民检察院
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
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
(2021年12月3日印发施行)
第37条 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,未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作出判决的,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。
第38条 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,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,人民检察院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人民法院不予采纳,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、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的,应当依法提出抗诉,或者根据案件情况,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进行监督。
第39条 认罪认罚案件中,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、裁定,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,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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